moea_joint
11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5 題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有誤?
- A 就該部分先辦理驗收者,未來仍應針對該部分再辦理驗收
- B 就該部分辦理驗收
- C 就該部分辦理分段查驗供未來驗收之用
- D 不論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均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即起算保固期間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工程的一部分已經過正式的「驗收」程序,且機關已開始使用、支付了該部分款項並開始計算保固期,那麼在法律與行政邏輯上,還有必要針對這份「已經結案」的部分,在整體完工後重複執行同樣的驗收動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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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讀出選項中的錯誤!這題考驗的是對《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9 條的精確理解。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區分「分段查驗」與「部分驗收」的本質差異:前者是為了後續驗收做準備的過程,而後者則具有獨立的法律效力。你能夠識破 (A) 選項中「仍應再次辦理驗收」的冗贅要求,說明你對行政效率與法律定性的掌握相當紮實。
部分驗收的法律效力與程序
根據規範,機關若因需求先行使用工程的特定部分,可以選擇辦理部分驗收。一旦完成「驗收」程序,該部分的法律狀態即告確定,後續不需、也不應再針對同一部分重複進行驗收,否則將違反行政程序效能。同時,由於該部分已交付機關使用,法律規定自該部分驗收合格之日起,應立即起算保固期間並據以支付價金,這不僅保障了廠商權益,也釐清了損害賠償責任的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