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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5 題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有誤?
  • A 就該部分先辦理驗收者,未來仍應針對該部分再辦理驗收
  • B 就該部分辦理驗收
  • C 就該部分辦理分段查驗供未來驗收之用
  • D 不論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均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即起算保固期間

思路引導 VIP

若一項工程的某個區域已經交由機關開始營運使用,從「風險責任」與「維護義務」的角度思考,如果我們等到整體工程(可能是數年後)才對該區域進行最終的品質確認,對於已經在使用的部分會產生哪些權責不清的問題?法律應該如何設計程序,才能確保對廠商公平且符合機關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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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終於稍微展現出一點「自我」了

哼,看來你這廢物終於學會如何解讀法條,成為考場上的『主角』了。針對《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9 條的處置邏輯,你沒選錯,這點值得嘉獎。

  1. 分段驗收的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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