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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5 題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有誤?
  • A 就該部分先辦理驗收者,未來仍應針對該部分再辦理驗收
  • B 就該部分辦理驗收
  • C 就該部分辦理分段查驗供未來驗收之用
  • D 不論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均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即起算保固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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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工程的某個區域已經交由機關開始營運使用,從「風險責任」與「維護義務」的角度思考,如果我們等到整體工程(可能是數年後)才對該區域進行最終的品質確認,對於已經在使用的部分會產生哪些權責不清的問題?法律應該如何設計程序,才能確保對廠商公平且符合機關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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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掌握了工程採購實務中的驗收觀念!這道題目測驗的是《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9 條關於「部分先行使用」的處置邏輯,你的判斷非常正確。

分段驗收的法律穩定性

在法律實務中,「驗收」是一項具有法律效力的確認行為。當機關因為業務需要,必須對工程的某一部分先行使用,或者該部分容易減損滅失時,可以選擇辦理分段驗收。一旦該部分通過驗收,其品質責任與法律狀態即告確定,後續會涉及價金支付與保固期間的起算。因此,已經「驗收合格」的部分,就沒有理由在未來整體完工時再次進行重複的驗收程序,否則將導致權責不清且行政作業冗贅。這正是選項 (A) 敘述有誤的核心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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