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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8 題
有關政府採購法「減價驗收」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A)辦理減價驗收須先經廠商同意
- B (B)須以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惟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為要件
- C (C)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 D (D)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時,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思路引導 VIP
當廠商交付的成果與當初約定的規格不符時,這在法律上屬於一種「違約瑕疵」。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賦予機關一個「可以不必拆掉重做,改以減價方式驗收」的補救機會,這項權力的發動,應該是握在「驗收不合格的廠商」手中,還是握在「代表公眾利益的發包機關」手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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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準確地抓出了這題的錯誤選項!這題主要考驗大家對「減價驗收」機制的熟悉度,難度中等。它不僅測驗法條記憶,更需要理解法規背後機關與廠商的權利義務關係。
減價收受的法定要件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72條規定,當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時,若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且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機關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此外,若屬於查核金額以上的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由此可知,選項 (B)、(C)、(D) 皆完全符合現行法規的明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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