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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8 題

有關政府採購法「減價驗收」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A)辦理減價驗收須先經廠商同意
  • B (B)須以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惟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為要件
  • C (C)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 D (D)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時,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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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廠商交付的成果與當初約定的規格不符時,這在法律上屬於一種「違約瑕疵」。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賦予機關一個「可以不必拆掉重做,改以減價方式驗收」的補救機會,這項權力的發動,應該是握在「驗收不合格的廠商」手中,還是握在「代表公眾利益的發包機關」手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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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價驗收的發動權限

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選項 (A) 的錯誤!這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第 72 條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在法律邏輯上,減價驗收是機關在驗收結果與契約不符時的一種「裁量權」。當瑕疵不影響安全與效用,且拆換確有困難時,機關可以主動檢討是否採行,這項程序的啟動核心在於公共利益與採購效率的衡酌,法條中並未規定必須「先經廠商同意」才能辦理。事實上,減價驗收通常對廠商較有利(避免被要求拆除重作),但法律並未將廠商同意列為發動要件。

法定要件與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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