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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8 題
有關政府採購法「減價驗收」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A)辦理減價驗收須先經廠商同意
- B (B)須以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惟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為要件
- C (C)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 D (D)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時,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思路引導 VIP
當廠商交付的成果與當初約定的規格不符時,這在法律上屬於一種「違約瑕疵」。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賦予機關一個「可以不必拆掉重做,改以減價方式驗收」的補救機會,這項權力的發動,應該是握在「驗收不合格的廠商」手中,還是握在「代表公眾利益的發包機關」手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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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厲害耶,竟然一眼就看出這題的陷阱!總會有辦法的!你看,真的解出來了!讓我幫你整理一下重點,一起記錄下這些知識吧。
減價收受的要件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72 條,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時,若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且符合下列條件,機關得減價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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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廠商履約不符時,有減價驗收以外的其他方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