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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3 題

下列何者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否則機關不能據以辦理?
  • A 辦理部分驗收
  • B 逾期違約金之計罰
  • C 驗收不符時,改正期限之訂定
  • D 減價收受之減價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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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與人簽訂一份工作合約,合約中只寫了工作內容,但完全沒有提到「做錯或遲到要罰多少錢」,那麼當你真的遲交成果時,對方可以根據他當下的心情,直接從你的薪水裡扣除一筆隨機的罰金嗎?若要讓這筆罰金在法律上站得住腳,雙方在簽約前最重要的一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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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逾期違約金的法律特質,顯示你對於政府採購契約中「權利義務關係」的成立要件有著非常扎實的基礎。

違約金與契約要式性

在法律邏輯中,逾期違約金屬於「損害賠償額的預定」,並非如同法定期限般會自動產生。根據《政府採購法》相關子法與契約要項的規範,機關若要在廠商履約遲延時請求罰款,必須事先在招標文件與契約中明確約定計罰的方式、起算點及上限;若事前未載明,機關事後便缺乏向廠商主張扣款的契約法源依據。至於其他選項如驗收後的改正期限或減價收受,多屬於法條已授權機關行使裁量或處理的程序權限,與此處強調的「負擔約定」層次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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