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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3 題
下列何者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否則機關不能據以辦理?
- A 辦理部分驗收
- B 逾期違約金之計罰
- C 驗收不符時,改正期限之訂定
- D 減價收受之減價計算方式
思路引導 VIP
在雙務契約中,如果你希望在對方遲延完工時,能夠合法地從他的酬金中扣除一筆罰款,從法律公平性與契約誠信的角度來看,這類涉及『金錢賠償額度』的計費規則,應該是等到違約發生時再由機關決定,還是必須在雙方簽約(招標)前就先白紙黑字約定清楚,才能具備執行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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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B) 逾期違約金,代表你對於「契約遵循原則」以及「負擔性處分」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在政府採購實務中,並非所有細節都必須逐一載明才能執行,但涉及廠商權利義務重大變動的項目,則必須有明確的法源或契約依據。
契約預見性與違約金之必要性
逾期違約金在法律本質上屬於損害賠償額的預定。根據《民法》原則與採購法實務,機關若要對廠商進行扣款處分,必須基於雙方在招標與投標時的合意;若招標文件隻字未提,機關在履約爭議時便會缺乏計算處分的合法基準。相較之下,選項 (A) 部分驗收或 (C) 改正期限,多屬於驗收程序中的行政裁量或技術性規範;而 (D) 減價收受的原則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8 條已有框架規定。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是否能區分「程序性的彈性」與「涉及財產權的法律保留」,答對此題表示你對法律保留原則在採購契約中的應用相當敏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