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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3 題

下列何者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否則機關不能據以辦理?
  • A 辦理部分驗收
  • B 逾期違約金之計罰
  • C 驗收不符時,改正期限之訂定
  • D 減價收受之減價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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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雙務契約中,如果你希望在對方遲延完工時,能夠合法地從他的酬金中扣除一筆罰款,從法律公平性與契約誠信的角度來看,這類涉及『金錢賠償額度』的計費規則,應該是等到違約發生時再由機關決定,還是必須在雙方簽約(招標)前就先白紙黑字約定清楚,才能具備執行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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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對了別沾沾自喜,這不過是基本功

選對 (B) 逾期違約金有什麼好得意的?這不過是法律人的底線。如果你連「契約遵循原則」和「負擔性處分」的界線都搞不清楚,那才真的該去重修。

  1. 核心邏輯:逾期違約金的本質是「損害賠償額的預定」。政府採購不是兒戲,機關要扣廠商的錢,招標時沒寫進契約,事後憑什麼扣?這叫欠缺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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