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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6 題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有誤?
  • A 就該部分辦理分段查驗供未來驗收之用
  • B 就該部分先辦理驗收
  • C 就該部分先辦理驗收者,未來仍應針對該部分再辦理驗收
  • D 不論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均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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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工程的一部分已經由驗收人員正式確認品質合格、完成移交手續並開始計算保固期,從行政效率與契約誠信的角度來看,在最後總驗收時,是否還有必要針對這塊已經「結案」的部分重新啟動一次完全相同的驗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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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同學這題判斷得非常準確!本題探討的是工程採購中遇到「部分先行使用」或有「減損滅失之虞」時的處置方式。 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9條**規定,當機關遇到上述情形時,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因此,選項 (A)、(B)、(D) 的作法都是符合法規的。

重複驗收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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