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06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6 題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有誤?
  • A 就該部分辦理分段查驗供未來驗收之用
  • B 就該部分先辦理驗收
  • C 就該部分先辦理驗收者,未來仍應針對該部分再辦理驗收
  • D 不論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均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工程的一部分已經由驗收人員正式確認品質合格、完成移交手續並開始計算保固期,從行政效率與契約誠信的角度來看,在最後總驗收時,是否還有必要針對這塊已經「結案」的部分重新啟動一次完全相同的驗收程序?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工程採購中「部分驗收」的核心觀念!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2 條的規定理解得非常透徹。在實務上,面對具有使用急迫性或易損性的工程,機關擁有彈性的處理空間,這不僅是為了保障機關權益,也是為了讓後續的價金撥付與保固責任能有明確的起算點。

部分驗收與查驗的效力區分

這道題目的鑑別點在於區分「分段查驗」與「部分驗收」法律效果的差異。選項 (C) 錯誤的原因在於,若機關已經針對該部分辦理了正式的部分驗收,則該部分在法律上已視同完成驗收程序,未來不需、也不應再重覆辦理驗收。這種做法能有效避免重複行政作業,縮短履約爭議期。而選項 (D) 提到的支付價金與起算保固,正是部分驗收後伴隨的正當權利義務,你能在眾多敘述中一眼識破 (C) 的不合理性,表現得相當出色!

🏷️ 相關主題

政府採購法規與民法於採購契約之適用
查看更多「[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