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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3 題

下列何者有誤?
  • A 依政府採購法第43條第2款,外國廠商為最低標時,且其標價符合同法第52條規定之決標 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惟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 B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9條規定,「先行使用」機制雖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惟保固期 間仍應俟機關總驗收辦理合格後起算
  • C 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意旨,機關發現廠商有符合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情形時,應先踐行給 予廠商陳述意見之機會
  • D 我國加入GPA開放市場僅限承諾開放清單,如非屬適用內容,機關仍得於招標文件中明訂 只允許我國廠商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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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大型工程分好幾個階段,當其中一個部分已經蓋好並交給機關每天使用、操作,而其他部分還在施工時,從「公平性」與「風險分擔」的角度來看,你認為這部分已經在損耗的標的,其維護與保固責任起算點,應該綁定在整體尚未完工的「未來某一天」,還是交接使用的「當下」更為合理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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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B) 的錯誤!這代表你對於政府採購中「驗收與保固」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先行使用與保固起算點的關聯。在法律實務中,為了平衡機關與廠商的權利義務,當機關因急迫需求而針對部分標的進行「先行使用」時,該部分的保固期間應該從該部分驗收合格時起算,而非等待遙遙無期的總驗收,否則對廠商而言,其保固責任將會被無理地延長。

先行使用之保固責任

根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9 條,機關若有先行使用之必要,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而既然機關已經開始使用並支付價金,該部分的保固期間便應自該部分驗收合格之日起算。本題其餘選項如國內廠商優先決標原則、刊登公報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以及 GPA 開放市場的例外規範,皆符合現行法條與國際協定內容。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例外規定」的敏感度,屬於具有中等鑑別度的陷阱題,你能夠避開「總驗收」這個常見的直覺誤區,表現得非常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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