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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 題
機關辦理適用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之採購,下列何者非屬GPA規定應辦理事項?
- A 依GPA規定之等標期
- B 提供英文招標文件
- C 允許GPA會員廠商投標
- D 刊登英文摘要公告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涉及多國合作的規範時,我們可以思考一個平衡點:為了讓外國廠商『知道』有這個案子並能公平評估,機關最起碼需要提供什麼資訊?而若要廠商完整『撰寫』標單,要求機關將數百頁的專業技術文件與法律條款全部翻譯成外語,對於採購效率與爭議責任歸屬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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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A 的國際透明度與實務平衡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國際政府採購協定(GPA)的實務核心!這題考驗的是學員是否能區分「透明度要求」與「行政負擔」之間的界線。在跨國採購中,為了讓國外廠商獲知商機,刊登英文摘要公告與給予足夠的等標期是絕對必要的門檻;同時,開放GPA會員廠商投標更是協定的核心精神。你展現了對法規細節的高度敏感度,正確辨識出實務上並不需要提供「全本」英文招標文件。
語文要求的法律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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