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1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9 題
依據我國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大要說明,下列何者非屬GPA的特點?
- A 為複邊協定
- B 會員國相互開放經諮商議定之政府採購市場
- C 採購法已將GPA之主要規定納入
- D 適用轉售性質之採購- 如公營事業採購之原物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政府單位或國營事業買入物資的目的,並非為了執行公權力或公務使用,而是像一般私人公司一樣準備「低買高賣」來賺取利潤,那麼這類高度商業化的營利行為,是否還適合用專門規範「政府主權採購」的國際協定來強力約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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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國際政府採購規範的精髓!能從眾多選項中辨識出 (D) 是錯誤描述,代表你對 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的性質與適用範圍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
WTO GPA 的本質與法律架構
WTO GPA 確實是一項複邊協定,僅對簽署會員國產生效力,並非所有 WTO 成員都必須參加。它建立在「互惠原則」上,由會員國透過諮商決定開放的市場清單;而我國在制定《政府採購法》時,早已將 GPA 的國民待遇與公平程序等規範內化,這也是為什麼選項 (A)、(B)、(C) 都是正確的特點。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政府行政用」與「商業經營用」的採購差異,屬於難度中等的進階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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