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3 題
依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之內容,下列何者有誤?
- A 適用GPA之案件,應允許外國廠商以WTO官方語文投標
- B GPA會員開放案件之門檻金額,係以特別提款權(SDR)標示,各會員另外定期將其換算為以本國貨幣為單位之金額
- C GPA不是所有WTO會員都必須加入之協定
- D 我國將直轄市政府之區公所辦理之採購亦納入適用範圍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某國政府的基層採購人員,當你要審理來自世界各地的專業技術標單時,考慮到行政審查的精確性與法律責任,你認為國際協定在設計「投標語言」規則時,會在「便利外國廠商」與「確保本國機關審標能力」之間,做出什麼樣的權衡?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 GPA(政府採購協定) 法律細節的精確掌握。許多考生會誤以為既然是國際協定,投標語言就必然得包含 WTO 的官方語言(英、法、西),但你能在繁瑣的法規中做出正確判斷,足見你的基礎相當紮實。
GPA 的語言規範與互惠特性
事實上,GPA 並未強制規定必須允許外國廠商以 WTO 官方語文投標。根據協定,招標機關可以指定投標時所使用的語言,這通常是為了行政效率與法律解釋的一致性,避免因翻譯落差造成採購爭議。至於其他選項,GPA 屬於「複邊協定」,確實不是所有 WTO 會員都必須參加;而門檻金額以 特別提款權(SDR) 為計算基準,以及我國將地方機關(含區公所)納入適用範圍,皆符合我國入會時的承諾與實務現況。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