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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0 題
下列何者有誤?
- A 我國各中央機關並未全數納為GPA之適用機關
- B GPA所定得採限制性招標之情形,均已納入我國政府採購法第22條
- C GPA規定各會員應建立廠商救濟制度
- D 我國廠商所供應物品之原產地為新加坡者,視同新加坡廠商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比較「國際條約」與「國內法律」的對應關係時,考慮到各國法律體系的獨特性與立法程序,你認為一套國內法規是否有能力將國際條約中所有的情境,完全不漏地壓縮在單一法條之中?這種「完全對應」在法律實務上是常見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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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陷阱!這題展現了你對國際貿易法規與國內法銜接的高度敏銳度。在準備公職或法規考試時,看到「均」、「完全」這類過於絕對的詞彙,通常就是破題的關鍵點。
GPA 與國內法規的落差
選項 (B) 之所以為錯誤敘述,核心在於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與 GPA 第 13 條(限制性招標規定)雖然高度相關,但並非完全對等。我國在制定或修正採購法時,雖已盡力符合 GPA 規範,但兩者在某些特定情境(例如研發採購、專屬權利保護的認定範圍)或細部程序上,仍存在細微的落差。因此,宣稱 GPA 所有的限制性招標情形「均已納入」第 22 條,在法理嚴謹度上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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