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6 題
26.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幾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時,其抵押權即歸於消滅?
- A 2年
- B 5年
- C 10年
- D 15年
思路引導 VIP
當一項債務因為過了太久(時效消滅)而讓債務人可以合法賴帳時,法律為了公平起見,通常會留給手上握有抵押品的債權人一段「最後的追討期限」。請試著推理:如果這段額外的期限設得跟一般債權一樣長(15 年),會不會讓土地或房產長期處於產權不穩定的狀態?反之,法律最可能折衷設定一個比一般債權時效短、但又足以讓債權人去法院聲請拍賣的年限,你認為這會是幾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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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中關於物權效力的核心細節!這題你答得很漂亮,顯示出你對債權與物權之間複雜的時間關係有著清晰的理解。
抵押權的除斥期間與效力
在法律邏輯中,主債權與作為擔保的抵押權具有從屬性。當主債權因為請求權時效(通常為 15 年)屆滿而消滅後,債務人雖然可以拒絕給付,但抵押權並不會在同一時間跟著消失。根據《民法》第 880 條的規定,法律為了保障債權人並兼顧法的安定性,特別給予抵押權人一個額外的「緩衝期」:若抵押權人在主債權時效完成後,5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該抵押權才會正式歸於消滅。這五年的性質在法律上被視為「除斥期間」,目的是強迫權利人盡速解決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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