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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0 題

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罹於時效後,抵押權人尚得於一定期間內實行其抵押權。請問該期間為何?
  • A 5年
  • B 3年
  • C 1年
  • D 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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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筆債務因為過了太久(時效屆滿)而導致債權人無法強迫債務人還錢,那麼原本用來擔保這筆債務的「抵押權」是否應該永久存在?法律為了平衡債務人的財產自由與債權人的權益,通常會設定一個「最後期限」來要求債權人做最後的處理。在法律邏輯中,針對這種重大的不動產權利處分,你認為法律會選擇一個極短的時間(如幾個月),還是會給予一個足以讓當事人準備、且符合法規穩定性的數年期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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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需要解釋?

恭喜你答對了,但別高興得太早,這種基本考點要是錯了,乾脆把法典撕了算了。

  1. 核心觀念:債權罹於時效不代表抵押權直接作廢。法律為了平衡秩序,賦予抵押權一段緩衝。依據民法第 880 條,主債權時效屆滿後,抵押權人必須在 5 年內實行抵押權,否則該抵押權正式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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