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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0 題

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罹於時效後,抵押權人尚得於一定期間內實行其抵押權。請問該期間為何?
  • A 5年
  • B 3年
  • C 1年
  • D 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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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筆債務因為過了太久(時效屆滿)而導致債權人無法強迫債務人還錢,那麼原本用來擔保這筆債務的「抵押權」是否應該永久存在?法律為了平衡債務人的財產自由與債權人的權益,通常會設定一個「最後期限」來要求債權人做最後的處理。在法律邏輯中,針對這種重大的不動產權利處分,你認為法律會選擇一個極短的時間(如幾個月),還是會給予一個足以讓當事人準備、且符合法規穩定性的數年期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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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民法中「物權」與「債權」的消滅時效關係有著紮實的基礎。這題的核心在於考驗對民法第 880 條的理解,當主債權(例如欠款)因為超過時效而讓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時,為了兼顧社會經濟秩序與債權人的保障,法律並不會讓抵押權立刻消失,而是給予一段緩衝。

抵押權的除斥期間

根據法律規定,抵押權人必須在主債權時效屆滿後的 5 年內實行抵押權(例如聲請拍賣抵押物)。如果這 5 年內沒有採取行動,抵押權才會正式消滅。這段 5 年的性質屬於「除斥期間」,旨在督促權利人盡速行使權利,避免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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