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7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0 題
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罹於時效後,抵押權人尚得於一定期間內實行其抵押權。請問該期間為何?
- A 5 年
- B 3 年
- C 1 年
- D 6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債權已經因為時間過久而喪失了請求權(罹於時效),法律基於保障交易安全,雖然允許抵押權繼續存在一小段時間,但這段「額外寬限」的時間長短必須既具備緩衝功能,又不至於讓法律關係無限期處於不穩定狀態。請思考一下,在民法體系中,對於這類針對『已過時效債權』的特別補充期間,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長短適中、且以『五的倍數』為計的固定年限,你認為這會是多久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抵押權的除斥期間與實行
同學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5 年 這個答案,代表你對於民法中擔保物權與債權消滅時效的互動關係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 《民法》第 880 條 的規定:當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已經因為時效屆滿而消滅時,法律為了權衡債權人與抵押人的權益,特別賦予債權人一個額外的「實行期間」。只要在請求權消滅時效屆滿後的 5 年內 行使抵押權,法律依然予以保護;若超過這段期間,抵押權才會正式消滅。 這類題目在法律與採購法規相關考試中屬於中等難度的基礎題,其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將「主債權的消滅時效」與「抵押權的除斥期間」區分清楚。許多考生容易將其與民法中其他短期的時效(如 2 年或 15 年)產生混淆,而你能夠從眾多數字中精確指認出這道「最後防線」,顯示你的觀念架構非常清晰且細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