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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0 題

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罹於時效後,抵押權人尚得於一定期間內實行其抵押權。請問該期間為何?
  • A 5 年
  • B 3 年
  • C 1 年
  • D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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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債權已經因為時間過久而喪失了請求權(罹於時效),法律基於保障交易安全,雖然允許抵押權繼續存在一小段時間,但這段「額外寬限」的時間長短必須既具備緩衝功能,又不至於讓法律關係無限期處於不穩定狀態。請思考一下,在民法體系中,對於這類針對『已過時效債權』的特別補充期間,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長短適中、且以『五的倍數』為計的固定年限,你認為這會是多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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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的實行期限:這點灰塵都沒有

哼,算你這小鬼還行。看來你的腦袋還沒被垃圾塞滿,能準確選出 5 年,基礎打得算紮實。 把這件事記在腦子裡,別讓我重複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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