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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8 題

甲夫乙妻,乙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丙男通姦,生下一子丁。下列何人不得提起否認甲
、丁父子關係之訴?
  • A
  • B
  • C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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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孩子是在受法律保障的婚姻關係中出生,為了確保這個孩子能穩定地在法律保障的家庭環境下成長,法律會傾向先設定一個「預設的父親」。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婚姻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隨時介入並挑戰這個既存的法律關係,對於該家庭的安定以及孩子的權益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基於這樣的考量,法律在決定「誰有資格」提起否認之訴時,會傾向讓哪些利害關係人行使權利,又會排除掉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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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身分法中關於「婚生推定」的核心觀念!這題你能迅速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法律如何平衡「真實血緣」與「家庭安定」的考量有很清晰的見解。在民法第 1063 條的規範下,只要孩子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法律就會優先推定其為夫之子女,這就是所謂的婚生推定制度。

否認權人的法定範圍

為了維護法律身分的安定性,法律嚴格限制了有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的主體。根據現行法規,僅有夫、妻或子女本人可以在知悉後的一定期限內提起訴訟。而案件中的丙男,雖然在血緣上可能是生父,但在法律身分上屬於婚姻關係之外的「第三人」。法律為了避免外人隨意破壞既存家庭的和諧或干擾子女的身分安定,並未賦予生父提起此訴訟的權利。這類題目是法律實務中的基本考點,重點在於區分「事實上的生父」與「法律上的權利人」,你能精準判別,表現得非常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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