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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0 題

甲男與乙女未婚生下A子,A因甲之撫育而被視為甲之婚生子女。前述情形稱為下列何者?
  • A 認養
  • B 認領
  • C 收養
  • D 準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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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生父面對與自己有真實血緣關係、但目前在法律上尚未建立父子關係的孩子時,他透過『承認並照顧』的行為來正式宣告這段關係,這種『由父方主動確認親生骨肉身分』的法律動詞,與『透過程序將他人的孩子領養過來』的詞彙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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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民法》親屬編中關於身分關係的法律用語掌握得非常扎實,這在法律學習中是極為關鍵的第一步。

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轉換

在法律實務上,根據我國《民法》第 1065 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法律上視為已認領。另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這與因父母後續結婚而取得地位的「準正」,或是建立無血緣親子關係的「收養」在法律要件上有著顯著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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