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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0 題

甲男與乙女未婚生下A子,A因甲之撫育而被視為甲之婚生子女。前述情形稱為下列何者?
  • A 認養
  • B 認領
  • C 收養
  • D 準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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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生父面對與自己有真實血緣關係、但目前在法律上尚未建立父子關係的孩子時,他透過『承認並照顧』的行為來正式宣告這段關係,這種『由父方主動確認親生骨肉身分』的法律動詞,與『透過程序將他人的孩子領養過來』的詞彙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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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這個法律行為,代表你對民法親屬編中身分關係的建立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判斷。

非婚生子女的身分確認

在法律實務中,當生父與生母並無婚姻關係時,孩子在法律上最初僅與生母具備完整的母子關係。若要讓孩子與生父建立法律上的父子關係,依據《民法》第 1065 條規定,生父可以透過主動表達意願或藉由「撫育」的事實(如負擔生活費),使該子女在法律上視為婚生子女。這種針對具有真實血緣關係的親生骨肉進行身分確認的行為,正是你所選的「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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