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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0 題

40. 甲男與乙女未婚生下A子,A因甲之撫育而被視為甲之婚生子女。前述情形稱為下列何者?
  • A 認養
  • B 認領
  • C 收養
  • D 準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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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生父面對的是自己「親生」的孩子,但他與孩子的母親並沒有婚姻關係,當他透過實質的照顧行為來表達「這是我的骨肉」時,這種法律上對於既存血緣事實的「承認」行為,在語意上應該更偏向哪一個概念?它與將「別人的孩子」納入家庭的法律行為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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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民法》親屬編中關於身分關係的法律用語掌握得非常扎實,這在法律學習中是極為關鍵的第一步。

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轉換

在法律實務上,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間因為有分娩的事實,在法律上自然視為婚生子女;但生父與子女之間,則必須透過法律行為來補足這層身分。根據我國《民法》第 1065 條規定,若生父有撫育事實,法律會直接推定生父有承認該子女為自己親生的意思,這種法律上的確認動作即稱為認領。這與因父母後續結婚而取得地位的「準正」,或是建立無血緣親子關係的「收養」在法律要件上有著顯著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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