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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9 題
有關認領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 B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推定認領
- C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
- D 非婚生子女得否認生父之認領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位父親已經在現實生活中長期負擔孩子的教育與生活費用(撫育事實),為了法律關係的穩定與保護弱勢子女,你認為法律應該是採取「先假設他是,除非有人提出反對證據」的模糊態度,還是「直接判定這項行為等同於承擔責任」的堅定立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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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中的法律陷阱!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視為」與「推定」這兩個極為相似卻意義不同的法律用語。在民法親屬編中,為了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權益,只要生父有實質的撫育事實,法律的力道是直接強化的。
認領的法律效力與事實認定
根據民法第 1065 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所謂的「視為」是一種法律擬制,法律直接給予確定的地位,性質上比「推定」更為強大。至於其他選項,如 (A) 提到的視為婚生子女、(C) 的溯及既往效力,以及 (D) 賦予子女與生母的否認權,皆是法條為了兼顧真實血緣與身分安定所明文保障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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