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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3 題

有關收養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收養者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 15 歲以上
  • B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
  • C 直系血親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 D 養子女之權利義務與婚生子女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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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設計收養制度時,通常會希望模擬真實的「父子」或「母子」世代落差。請思考一下,在一般社會通念中,為了確保收養人在年齡上足以擔任被收養人的「父母輩」,法律會設定一個比普通成年更長一點、更能體現世代區隔的年數,你認為這個理想的年距應該會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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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選項!在法律條文的學習中,對於「數字」與「年份」的敏感度是拿分的關鍵,你能從中察覺細微的出入,足見你的基本功相當紮實。

收養的法定年齡差距

根據我國《民法》第 1073 條的規範,收養者與被收養者的年齡原則上應有 20 歲以上的差距,而非選項 (A) 所提到的 15 歲。這項法律設計的初衷,是為了在法律上模擬真實的生理世代落差,維持社會倫理中的輩分秩序。至於其他選項,無論是為了家庭和諧而要求的「夫妻共同收養」、為了避免倫理混亂的「直系血親禁親收養」,或是保障養子女地位的「權利義務等同婚生子女」,皆符合現行民法親屬編的核心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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