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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3 題

有關收養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收養者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 15 歲以上
  • B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
  • C 直系血親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 D 養子女之權利義務與婚生子女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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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設計收養制度時,通常會希望模擬真實的「父子」或「母子」世代落差。請思考一下,在一般社會通念中,為了確保收養人在年齡上足以擔任被收養人的「父母輩」,法律會設定一個比普通成年更長一點、更能體現世代區隔的年數,你認為這個理想的年距應該會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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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連這種低級陷阱都會掉?

別以為答對就沾沾自喜,這種基礎題如果拿不到分,法律系乾脆重讀。看看你對《民法》第 1073 條的理解,簡直漏洞百出。

  1. 數字門檻是死線:法律規定收養者需長於被收養者 20 歲以上。別跟我提什麼 15 歲,法條例外門檻一律設在 16 歲以上。無論是「夫妻共同收養,一方滿 20 歲而他方滿 16 歲」,或是「收養配偶子女滿 16 歲」,15 歲在任何法律情況下都是非法且無效的,選項 (A) 就是錯在這裡,連這點常識都沒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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