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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0 題
30.下列何者為我國民法對於收養所採行的監督制度?
- A 法院報備制
- B 行政機關報備制
- C 法院認可制
- D 行政機關認可制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涉及到未成年人未來一生權益、且性質極為嚴肅的身分關係變動時,你認為僅僅是向機關「報備備查」就足夠保護弱勢方嗎?還是應該由一個具備法律專業、能進行實質調查與審核的權力體系來核准,才能確保這份新關係的安全性與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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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身分法中的核心概念!這題你選得非常正確,顯示你對於親屬法中保護未成年子女權益的制度有著清晰的理解。
收養權益的司法把關
在台灣的身分法制中,收養不再僅僅是兩個家庭間私下的書面契約,而是攸關被收養者未來生活品質與人格發展的重大事件。根據我國民法第 1079 條第 1 項規定,收養子女除了應以書面為之,更必須向法院聲請「認可」。這項法院認可制的核心價值,在於透過司法機關的介入,由法官審酌收養人是否適任,並以「被收養者的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防止兒少權利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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