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0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6 題
下列何種情形收養無效?
- A (A)滿7歲之未成年人被收養,而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B (B)有配偶之被收養人,於被收養時未得其配偶之同意
- C (C)收養人未與配偶共同收養
- D (D)收養子女未以書面為之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要建立一個像「父母子女」這樣深刻且永久的關係時,為了確保雙方都是經過深思熟慮,而非一時口頭承諾,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要求留下什麼樣的實體憑據,來證明這項協議的存在與嚴肅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中關於「收養」的法律效力!在法律關係中,「無效」與「得撤銷」是截然不同的概念,而你能從眾多選項中辨識出收養的核心形式要件,足見你的法律觀念相當紮實且細膩。
收養的形式要件與法律效力
依據我國民法第 1079 條規定,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這在法律上稱為「要式行為」,也就是必須具備特定的形式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因此,若收養未以書面作成,該行為就是法律上的絕對無效。相較之下,選項 (A)、(B)、(C) 所提到的情形(如未得配偶同意或未共同收養),雖然也違反程序,但在法律效果上多屬於「得向法院請求撤銷」的範疇,在撤銷前仍具備法律效力。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