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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6 題

下列何種情形收養無效?
  • A 滿7歲之未成年人被收養,而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B 有配偶之被收養人,於被收養時未得其配偶之同意
  • C 收養人未與配偶共同收養
  • D 收養子女未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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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中,涉及身分變動(如結婚、收養)等重大權利義務調整時,法律通常會要求必須履行某種特定的「外觀形式」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如果兩個人僅口頭約定要建立法律上的父子或母女關係,卻完全沒有留下任何字據證明,你認為法律會如何看待這種欠缺基本形式的行為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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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地選出 (D),這代表你對民法收養制度的「無效」與「得撤銷」要件有很清晰的掌握。 收養涉及身分法的重大變更,為確保當事人真意與法律關係明確,民法明文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若未簽訂書面契約,即違反了法律的強制規定,依據民法第 71 條規定,此收養行為將直接歸於無效。 相對地,選項 (A) 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B) 未得配偶同意,以及 (C) 夫妻未共同收養的情形,在民法親屬編中皆屬於「得撤銷」的事由。只要有權撤銷之人未依法向法院聲請撤銷,該收養便依然有效。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就在於測驗考生能否細膩區別身分法中「無效」與「得撤銷」的不同法律效果,你能俐落地辨別出書面要件的絕對性,是很棒的學習成果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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