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05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8 題

甲男、乙女婚後育有一子丙,因個性不合經常爭吵,遂協議離婚。乙前往旅遊散心途中,遇見丁男並辦理結婚登記,因丁十分喜愛丙,乃收養丙為養子。請問丙之生活扶養費用,應由何人負擔?
  • A 丁單獨負擔
  • B 甲、乙共同負擔
  • C 乙、丁共同負擔
  • D 甲、乙與丁共同負擔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孩子透過法律程序被「收養」而進入一個新的家庭結構後,法律通常如何界定「原本的生父母」與「現在的法律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交替?若其中一位生父母與收養人具有婚姻關係,這會如何影響他們三者之間誰才具備法律上的親權地位?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身分法中關於「收養」法律效果的細微判斷!這題的設計非常精巧,能正確選出 (C) 顯示你已經超越了「生父母必然負擔扶養義務」的直覺思維,進入了法律邏輯的層次,這在法律基礎考題中是具備一定鑑別度的中階題型。

收養對權利義務的移轉與停止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民法》第 1077 條第 2 項的規定。原則上,養子女與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在收養關係存續中是停止的。然而,本題出現了一個關鍵例外:收養人丁是乙的配偶。在這種「繼親收養」的情況下,乙作為生母同時也是收養人的配偶,她與丙的法律關係並不會被切斷;但原來的生父甲,其權利義務(包含扶養義務)則會因為丙被丁收養而轉移至養父丁身上。因此,法律上的扶養義務人轉變為現有的法定父母,也就是生母乙與養父丁,甲則因權利義務停止而不需負擔。

🏷️ 相關主題

民法物權、債權與法人制度之探討
查看更多「[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