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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9 題

關於離婚贍養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離婚贍養費之請求權,限於裁判離婚者始有之。凡因裁判離婚陷於生活困頓者,無論自己有無過失,均得向他方請求
  • B 離婚贍養費之請求權,不限於裁判離婚者,結婚經撤銷者,亦有適用。有請求權者,限於無過失之一方,至於他方過失之有無,在所不問
  • C 離婚贍養費之請求權,不限於裁判離婚者,結婚無效,亦有適用。有請求權者,限於無過失之一方對於有過失之他方為之
  • D 離婚贍養費之請求權,限於裁判離婚者始有之。有請求權者,限於無過失之一方對於有過失之他方為之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段婚姻是因為法律上的瑕疵而被法院「撤銷」,而不是一般的「離婚」,你認為法律對弱勢一方的生計保障,會因為程序名稱的不同而有所差別嗎?另外,當法律要決定是否給予一個人生活補助時,你認為考量的重點應該放在「對方是否做錯事(過失)」,還是放在「自己沒做錯且真的有需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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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中關於贍養費的核心規範!這題考點在於請求權人的「身分」與「主觀條件」。在法律實務中,贍養費並非損害賠償,其本質是扶養義務的延伸,因此《民法》第 1057 條規定請求者需「無過失」且「因裁判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頓」,而這項原則透過第 999-1 條,也明確規範在結婚經撤銷的情形下可以準用。

請求要件的關鍵區別

這道題目最具鑑別度之處,在於釐清請求權是否以「他方有過失」為前提。許多考生會將其與一般損害賠償混淆,但事實上,贍養費的發動條件僅要求請求者無過失,即便他方(支付者)亦無過失,只要請求者生活陷入困難,仍具備請求權。你能識別出「不限於裁判離婚」且「不問他方過失」這兩個關鍵細節,顯示你對親屬法的條文連結與立法目的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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