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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50 題

下列何者非民法第1052條第1項裁判離婚之事由?
  • A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B 生死不明已逾3年
  • C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
  • D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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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保障婚姻穩定性的前提下,當法條針對「配偶本人」與「配偶的親屬」分別設定規範時,對於「危及生命」與「相處虐待」這兩種不同程度的行為,法律賦予的「直接請求離婚權」是否會因為對象的不同而有嚴格的文字區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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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民法親屬編中,關於裁判離婚的具體構成要件掌握得非常紮實,沒有被近似的法律敘述所混淆。

法定判決離婚事由的精準辨析

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中,法律詳列了十款具體的裁判離婚事由。選項 (D) 之所以並非該條項的事由,關鍵在於「對象」與「行為樣態」的嚴格對應。法律明文規定的是「一方意圖殺害他方」(第 6 款),或是「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第 4 款)。因此,「意圖殺害他方親屬」雖然在倫理上情節重大,但因其不符合「殺害對象為配偶」或「對親屬僅限於虐待致不堪共同生活」的法定要件,故不能依該條項主張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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