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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50 題
下列何者非民法第1052條第1項裁判離婚之事由?
- A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B 生死不明已逾3年
- C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
- D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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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保障婚姻穩定性的前提下,當法條針對「配偶本人」與「配偶的親屬」分別設定規範時,對於「危及生命」與「相處虐待」這兩種不同程度的行為,法律賦予的「直接請求離婚權」是否會因為對象的不同而有嚴格的文字區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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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該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檢視本題各選項:選項A符合該條第一項第二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之規定;選項B符合該條第一項第九款「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之規定;選項C符合該條第一項第十款「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之規定,上述三者皆屬於法定的裁判離婚事由。關於選項D,依據該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裁判離婚之事由為「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其規範對象僅限於配偶他方,並不包含他方之親屬,故選項D並非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所列之裁判離婚事由,為本題正確答案。
民法裁判離婚事由
💡 法律明定裁判離婚的十項法定列舉事由及其嚴謹門檻。
| 比較維度 | 法定正確事由 | VS | 常見干擾選項 |
|---|---|---|---|
| 意圖殺害對象 | 僅限「配偶」本人 | — | 配偶的父母或兄弟 |
| 生死不明時間 | 必須屆滿「3年」 | — | 失蹤 1 年或 2 年 |
| 刑事判刑條件 | 故意犯罪逾 6 個月 | — | 過失犯罪或僅罰金 |
| 性別適用性 | 男女雙方均平等適用 | — | 僅限男方或女方 |
💬法定列舉事由(第1項)必須完全符合文字定義,不容許隨意擴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