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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3 題
下列何者屬裁判離婚事由?
- A 過失殺害配偶
- B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確定
- C 生死不明已逾3年
- D 不能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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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對夫妻其中一方突然失蹤,且經過了極長的一段時間完全無法取得連繫、確認生死,導致婚姻關係在事實上已經完全破碎且無法維持時,你認為法律為了保護留下來的另一方,應該設定一個什麼樣的「客觀狀態」或「時間長度」,來作為向法院請求終止婚姻的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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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裁判離婚之法定事由。依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針對選項A,該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情形為「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因此必須具備殺害之意圖,過失殺害並不符合本款事由。針對選項B,該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為「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依法刑期必須超過六個月,若僅判處六個月確定則不該當此要件。針對選項C,該條第一項第九款明文規定「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屬得請求離婚之情形,故本選項完全符合法條規定而為正確。針對選項D,不能生育並未列於該條第一項之各款法定事由中。綜上所述,本題正確答案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