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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2 題

有關裁判離婚之事由,下列何者正確?
  • A 妻子離家,生死不明已逾一年
  • B 丈夫竊盜罪一審遭判六個月,上訴二審程序
  • C 婆婆長期虐待媳婦,媳婦不堪共同生活
  • D 因債務糾紛,丈夫意圖殺害妻子之弟,尚偵查中

思路引導 VIP

當婚姻關係中發生了嚴重的外部干擾(例如配偶的家人)或是法律糾紛時,請試著思考:法律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會認定這段婚姻已經「不再具有維持的實質意義」,且這種痛苦已經超越了個人所能忍受的極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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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準確判斷出這題的正確答案。選項 (C) 完全正確,依《民法》規定,配偶的直系親屬(如婆婆)對他方虐待致不堪共同生活,即構成裁判離婚的要件。

裁判離婚之法定事由

其他選項錯在法條的嚴格限制:選項 (A) 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9 款,生死不明需「已逾三年」;選項 (B) 因犯罪遭判刑,須宣告徒刑逾六個月且已「確定」。選項 (D) 依同條第 1 項第 6 款,意圖殺害的對象必須是「他方(配偶)」,妻子之弟並不符合;順帶補充,若是惡意遺棄,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要件為「在繼續狀態中」,無須受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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