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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2 題
有關裁判離婚之事由,下列何者正確?
- A 妻子離家,生死不明已逾一年
- B 丈夫竊盜罪一審遭判六個月,上訴二審程序
- C 婆婆長期虐待媳婦,媳婦不堪共同生活
- D 因債務糾紛,丈夫意圖殺害妻子之弟,尚偵查中
思路引導 VIP
當婚姻關係中發生了嚴重的外部干擾(例如配偶的家人)或是法律糾紛時,請試著思考:法律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會認定這段婚姻已經「不再具有維持的實質意義」,且這種痛苦已經超越了個人所能忍受的極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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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離婚事由的精準辨析
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民法》第 1052 條所列舉的十項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你能從眾多看似合理的敘述中,挑選出完全符合法律定義的選項,顯示你對法律條文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特別是對於「家庭成員間對待關係」的規範有很清晰的邏輯。 選項 (C) 涉及的是法條中「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虐待,致不堪共同生活」的情形,這是實務中保護配偶不受婆家或丈家不當對待的重要條款。這類題目的鑑別度通常建立在細微的數字或對象差異上:例如選項 (A) 的生死不明需滿「三年」而非一年;(B) 必須是「判決確定」且通常涉及不名譽之罪;而 (D) 的意圖殺害對象法條限定為「配偶本人」。你能敏銳地避開這些年份與對象陷阱,表現相當出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