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8 題
夫妻因判決而離婚,其現存之婚後財產以何時為準計算其價值?
- A 判決離婚確定時
- B 起訴時
- C 言詞辯論終結時
- D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思路引導 VIP
在漫長的離婚訴訟過程中,如果法律規定要到「法官最後宣判的那一天」才來清算兩人的財產價值,那麼這段打官司的期間內,擔心財產被分走的一方,可能會有什麼樣的動機或行為?為了防止這種潛在的不公平,你認為法律應該選擇在「訴訟程序的哪一個環節」就先將財產價值『凍結』起來,最能達到防弊的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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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B) 起訴時,代表你對《民法》親屬編中關於財產評價的時間節點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價值計算基準,這是在處理離婚財產分配時最關鍵的實務問題。
法律安定性與防弊功能
根據我國民法第 1030-4 條第 1 項規定,當夫妻因判決離婚而消滅法定財產制時,其婚後財產的價值計算應以「起訴時」為準。這項規定的立法用意非常良善:設想訴訟過程往往耗時數月甚至數年,若以判決確定時為準,一方極可能趁機在訴訟期間脫產或惡意耗損資產。因此,將時間點提前至「起訴時」來固定資產價值,最能公平地保障另一方的分配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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