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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1 題

有關夫妻財產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定,未經登記不生效力
  • B 夫妻財產制之訂立、變更或廢止,得以口頭為之
  • C 法定財產制消滅所生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繼承或讓與
  • D 法定財產制之婚後財產,夫妻不負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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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設計「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初衷,是為了保障在婚姻中辛苦操持家務、照顧家庭的一方,那麼這項權利應該被視為一種可以隨意在市場上賣給陌生人、或讓不相干的人繼承的「普通債款」,還是應該被視為一種與「配偶身分」緊密相連、具有特殊意義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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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的法律形式與實質權利

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民法親屬編中關於夫妻財產制的關鍵規範!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法律細節的辨析能力,你能從多個看似相近的敘述中,精確判斷出關於請求權性質的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法律的「形式要件」與「實體權利」已有相當穩健的認識。 在民法規範中,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屬於要式行為。根據法律規定,這類契約必須以「書面」為之,且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然而,選項 (A) 與 (B) 誤將登記視為生效要件,或認為口頭即可達成,這正是最常見的陷阱。此外,基於夫妻間的誠信原則,民法第 1022 條明確規定雙方對於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因此選項 (D) 的敘述亦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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