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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6 題

有關夫妻財產制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夫妻於婚前或婚後,均得以契約約定夫妻財產制
  • B 夫妻財產制之變更,應以書面為之
  • C 夫妻未約定財產制者,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 D 夫妻財產制之變更,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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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要求一項契約必須經過「官方登記」才能對外產生效力時,你認為這種設計是為了保障「特定對象」,還是為了讓「所有不特定的大眾」都能擁有一個統一、可信賴的查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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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選項 (D) 的細微錯誤,代表你對《民法》親屬編關於夫妻財產制的規定掌握得相當紮實。本題所涉及的 (A)、(B)、(C) 選項均屬法律明文的基本原則:夫妻可自由選擇約定財產制(契約制)、契約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且在未特別約定時,法律為了保護交易安全,規定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

登記的對抗效力與對象

關於選項 (D) 的關鍵陷阱在於「對抗要件」的範圍。根據《民法》第 1008 條規定,夫妻財產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如果沒有經過登記,是「不得以之對抗他人」。法律條文在此使用的是「他人」,這是一個絕對的描述,意指無論該第三人是善意(不知情)還是惡意(知情),只要沒有登記,夫妻就不能拿這份契約來主張權利。選項中加入「善意」二字,反而限縮了法律保護的範圍,這正是該選項錯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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