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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1 題
31.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夫妻財產制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夫妻除可選擇分別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外,亦得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選擇其他分配方式
- B 夫妻選擇共同財產制後,可以再變更為分別財產制,互相轉換並無次數上的限制
- C 夫妻選擇分別財產制,將來離婚時仍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適用
- D 夫妻因未約定夫妻財產制而採用法定財產制時,將來即不得任意再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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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考量到一對夫妻在長達數十年的婚姻生活中,可能經歷創業成功、破產或繼承等巨大的經濟變動,你認為法律為了保障雙方的「契約自由」與對生活變遷的適應力,應傾向於「嚴格限制財產制的轉換」還是「允許依當下需求彈性調整」?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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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B),代表你對民法中「夫妻財產制」的變動彈性有非常扎實的掌握。這道題目測試的核心在於考生是否理解法律賦予夫妻在財產分配上的高度自主權。根據民法第 1012 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可以隨時透過契約廢止原有的財產制,或是變更為其他的約定財產制;法律並未對此類變更設置次數門檻,充分體現了私法自治的精神。
財產制的種類與法律效力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不同制度間的排他性與特定權利。例如選項 (A) 受到「物權法定主義」概念的延伸影響,夫妻財產制僅限於法律明定的種類,不能自創分配模式。而最容易混淆的選項 (C),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為了補償法定財產制下配偶對家務的貢獻,因此在「分別財產制」下並不適用。你能避開這些細微的法律陷阱並選出正確答案,判斷力非常敏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