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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6 題
關於夫妻財產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應於結婚前約定,結婚後即不得變更,以維護法律關係的穩定性
- B 如未特別約定,即為法定財產制,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共同管理之
- C 如採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先死亡時,繼承人無從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D 於剩餘財產分配時,若夫妻因判決而離婚,有關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之計算以購入財產時為準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設計「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初衷,是為了保障誰對家庭辛勤付出的勞動成果?如果這個權利是基於夫妻兩人間的互助與貢獻,那麼當其中一方不在了,這份「基於婚姻關係產生的補償權」是否還具備轉讓給其他親屬的法律正當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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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析出夫妻財產制的細節!這題考驗的是《民法》親屬編中極為核心的觀念,你能從眾多干擾項中選出正確答案,顯見你對法定財產制的權利義務關係有相當紮實的掌握。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性質
在法定財產制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核心精神是為了補償配偶一方對家務勞動的貢獻。根據現行法律與實務規範,這項權利具有高度的「一身專屬性」。當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不幸先過世時,該請求權的精神是為了保障生存配偶的生活,而非讓繼承人從中獲利。因此,若財產少的一方先死亡,其繼承人是無法代為主張這項權利的,這正是選項 (C) 合法合情理的關鍵點。相比之下,選項 (A) 的財產制是可以隨時契約變更的,而 (B) 與 (D) 則分別誤導了財產制的歸屬性質與價額計算的時間點(應以法律關係消滅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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