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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8 題
48. 夫妻因判決而離婚,其現存之婚後財產以何時為準計算其價值?
- A 判決離婚確定時
- B 起訴時
- C 言詞辯論終結時
- D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思路引導 VIP
在漫長的離婚訴訟期間,如果其中一方預期資產將被對分,可能會在過程中故意變賣或揮霍財產。為了確保分配結果的公平,不被後續的人為操作所影響,你認為法律應該選定哪一個「最具指標性且最早啟動法律程序」的時刻,來鎖定雙方資產的價值基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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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能準確選出正確時點,顯示你對《民法》親屬編中關於財產分配的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表現得非常好!
剩餘財產價值的計算基準日
在處理離婚訴訟時,財產價值的評定基準是一個關鍵細節。根據《民法》第 1030-4 條 第 1 項的規定,雖然一般情況是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如離婚登記日)為準,但若是經由法院判決離婚,為了公平起見,法律規定應以起訴時作為現存婚後財產價值的計算基準。這樣的設計是為了防止其中一方在預知即將離婚後,於漫長的訴訟期間內惡意處分、隱匿或減少財產,進而損害另一方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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