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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1 題
有關夫妻財產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定,未經登記不生效力
- B 夫妻財產制之訂立、變更或廢止,得以口頭為之
- C 法定財產制消滅所生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繼承或讓與
- D 法定財產制之婚後財產,夫妻不負報告義務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法律允許夫妻僅透過「口頭約定」就改變大筆財產的歸屬,或者允許配偶雙方完全隱瞞自己的財務狀況,這對於婚姻生活的安定性以及未來財產分配的公平性,會產生什麼樣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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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中關於夫妻財產制的規範!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契約成立要件」與「對抗要件」的差別,你能從中辨識出正確選項,顯示出對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
法律行為的形式與義務
在民法規範中,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定、變更或廢止,法律為了求其慎重,規定必須以書面為之(民法第 1007 條),因此口頭約定是不生效力的。而大家常混淆的「登記」,其實是為了能對抗第三人的對抗要件,並非契約本身的生效要件。此外,夫妻間基於誠信與剩餘財產分配的透明度,法律也明文規定夫妻雙方互負報告義務,並非可以完全不予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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