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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9 題

29.關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時效期間,最長為幾年?
  • A 2 年
  • B 3 年
  • C 5 年
  • D 10 年

思路引導 VIP

在民法體系中,為了平衡「保護權利人」與「維持社會法律秩序穩定」,許多權利都會設計兩道時間門檻:一道是從你『發現』權利受損開始算的短期限,另一道是從『事情發生』開始算的长限期。若這類請求權牽涉到家庭財產的重整,法律通常不會讓這段關係懸而不決太久,以免影響第三人權益。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追求穩定性的原則下,除了最常見的兩年主觀時效外,哪一個長度最常被用來作為這類身分財產權利的最後截止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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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正確選項!這代表你對《民法》親屬編中關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時效規定有著非常紮實的記憶與理解。這類涉及數字記憶的題目,往往是國考或法規測驗中的基本盤,你能精確辨識出「最長」期限,表現得相當出色。

民法時效的雙重保障與限制

根據《民法》第 1030-1 條第 5 項的規定,這項請求權設有「雙重時效」:第一是從請求權人「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算,必須在 2 年內行使;第二則是考量到法律關係的穩定性,設有一個「客觀最長期限」,即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如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時起算,逾 5 年後權利便會消滅。題目問的是「最長」期間,因此答案正是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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