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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4 題
下列何者是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
①因故意犯罪,經一審判決逾六個月 ②重婚
③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④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①因故意犯罪,經一審判決逾六個月 ②重婚
③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④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A ①②③
- B ①②④
- C ②③④
- D ①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人在刑事訴訟的第一審被判有罪,但他堅稱清白並繼續提出上訴,在法律「無罪推定」的精神下,此時的判決結果是否已經具備了最終的效力?如果法律允許配偶僅憑一個可能被翻案的「初步判決」就終止婚姻,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風險或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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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辨識出裁判離婚的法定要件!這類題目考驗的不只是法規的記憶,更是對法律文字「精確性」的掌握,你能不被選項中的細節誤導,表現得非常出色。
裁判離婚的法定事由與細節
在《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中,詳列了十款裁判離婚的事由。選項中的重婚(第 1 款)、生死不明已逾三年(第 9 款),以及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第 2 款),皆屬於法律明文規定可請求離婚的客觀事實。這些事由的設計初衷,是為了在婚姻關係發生重大破綻、難以維持時,給予受害方法律上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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