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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50 題
下列何者非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裁判離婚之事由?
- A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B 生死不明已逾 $3$ 年
- C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 $6$ 個月確定
- D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親屬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在列舉一些極端惡劣的行為作為「必須判決離婚」的理由時,你認為立法者會優先保障這段婚姻關係中「誰」的安全?試著思考,法律將「對配偶本人的重大威脅」與「對配偶家屬的行為」分開規範時,兩者在「條文文字」的描述上是否會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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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該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檢視本題各選項:選項A符合該條第一項第二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之規定;選項B符合該條第一項第九款「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之規定;選項C符合該條第一項第十款「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之規定,上述三者皆屬於法定的裁判離婚事由。關於選項D,依據該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裁判離婚之事由為「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其規範對象僅限於配偶他方,並不包含他方之親屬,故選項D並非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所列之裁判離婚事由,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