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09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50 題

下列何者非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裁判離婚之事由?
  • A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B 生死不明已逾 $3$ 年
  • C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 $6$ 個月確定
  • D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親屬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在列舉一些極端惡劣的行為作為「必須判決離婚」的理由時,你認為立法者會優先保障這段婚姻關係中「誰」的安全?試著思考,法律將「對配偶本人的重大威脅」與「對配偶家屬的行為」分開規範時,兩者在「條文文字」的描述上是否會完全一致?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腦袋還在睡?這題送分題也能錯,你乾脆去修法算了!

針對《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的裁判離婚事由,拜託搞清楚重點:

  1. 選項 A:符合第 2 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法債編各論之契約類型與法律效力
查看更多「[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