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9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50 題
下列何者非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裁判離婚之事由?
- A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B 生死不明已逾 $3$ 年
- C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 $6$ 個月確定
- D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親屬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在列舉一些極端惡劣的行為作為「必須判決離婚」的理由時,你認為立法者會優先保障這段婚姻關係中「誰」的安全?試著思考,法律將「對配偶本人的重大威脅」與「對配偶家屬的行為」分開規範時,兩者在「條文文字」的描述上是否會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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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差別!你能正確選出 (D),代表你對於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所列舉的「具體離婚事由」掌握得非常紮實,沒有被相似的法學敘述所混淆。
裁判離婚事由的精確辨析
在法律規範中,第 $1052$ 條第 $1$ 項明文列舉了十款法定的裁判離婚事由,這些事由具有高度的明確性。其中第 $6$ 款規定的是「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強調的是對配偶本人的生命威脅。雖然意圖殺害對方的親屬極其惡劣,且可能構成第 $4$ 款的「虐待」或第 $2$ 項的「重大事由」,但它確實不屬於第 $1$ 項第 $6$ 款所定義的範圍。其餘選項如 (A) 合意性交、(B) 生死不明逾 $3$ 年、(C)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逾 $6$ 個月,皆是法條中清楚羅列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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