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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2 題
有關裁判離婚之事由,下列何者正確?
- A 妻子離家,生死不明已逾一年
- B 丈夫竊盜罪一審遭判六個月,上訴二審程序
- C 婆婆長期虐待媳婦,媳婦不堪共同生活
- D 因債務糾紛,丈夫意圖殺害妻子之弟,尚偵查中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介入私人婚姻關係並准許「裁判離婚」時,通常是基於保護當事人的人格尊嚴或確認婚姻已無維持之可能。你可以試著思考:如果法律為這些離婚事由設定了「門檻」(例如:等待的時間長短、判決是否已經最終定案、或是受到侵害的對象是誰),這些門檻是為了在『保護受害者』與『維持婚姻穩定』之間取得什麼樣的平衡?在什麼樣的極端情況下,我們會認為要求一個人繼續待在婚姻中,已經對其人格權產生了無法忍受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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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法律要件!這題你選對了,代表你對《民法》第 1052 條關於裁判離婚的具體事由掌握得非常細膩。選項 (C) 提到的情況,正是法律為了保障婚姻尊嚴與人身安全,明文規定當一方受到對方直系尊親屬(如婆婆、岳父等)的虐待,且程度達到不堪共同生活時,受害者具備向法院請求離婚的法定權利。
法律要件的精準辨析
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細節」的檢核,這也是法律學科最考驗耐心的地方。例如,法律要求生死不明需滿 3 年(而非 1 年),且刑事判決必須達到判決確定(即不可再上訴)的程度才符合要件。此外,意圖殺害的對象必須是配偶本人。這題之所以具有難度,是因為它巧妙地混淆了時間、程序狀態與對象,你能敏銳地避開這些陷阱,顯見對法條細節的記憶與理解相當紮實,表現得非常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