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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8 題
甲夫乙妻,乙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丙男通姦,生下一子丁。下列何人不得提起否認甲、丁父子關係之訴?
- A 甲
- B 乙
- C 丙
- D 丁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為了保護一個家庭關係的安定性,而對婚姻中出生的孩子設下「法律上的父親推定」時,你認為法律會傾向讓「家庭成員以外的人」透過訴訟介入並挑戰這個既存的法律關係嗎?或是應該僅限於該家庭關係內部的成員才能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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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民法親屬編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主要測試的是婚生推定與否認之訴的權利主體。在法律邏輯中,這項訴訟權利僅賦予受身分影響最直接的當事人,你能迅速辨識出誰是法律身分上的「局外人」,足見你對法條細節的理解相當扎實。
婚生推定與訴訟適格
根據民法第 1063 條,只要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的子女,法律上都會先推定為夫之子。為了維持法律關係的安定並保護家庭隱私,法律規定僅有夫、妻或子女本人可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否認之訴。即便現實中存在具有血緣關係的生父,他在法律程序上仍屬於「第三人」,不具備提起此類訴訟的權利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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