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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5 題
甲與乙為兄弟,甲有一子丙,丙與丁女結婚;乙與戊女結婚,收養一女己。後甲與庚女結婚,庚於婚前育有一子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戊與庚為旁系姻親四親等
- B 乙與丙為旁系血親三親等
- C 甲與辛為直系血親一親等
- D 庚與丁無任何親屬關係
思路引導 VIP
要釐清這題複雜的人物關係,你可以先試著畫出他們的家族樹。接著回想一下,《民法》規定的「姻親」包含了哪三種類型?如果是配偶的血親的配偶(例如妯娌或繼婆媳),在法律上算不算有親屬關係呢?他們的親等又該如何依附著血親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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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正確判斷出乙與丙(叔姪)是「旁系血親三親等」!計算親等時,從丙向上數至與乙同源的祖父母為兩世,再向下數到乙剛好為三世,因此選項 (B) 完全正確。 這題屬於中等難度的題型,最大的鑑別度在於「姻親」種類的認定。許多人會誤以為選項 (A) 的戊與庚(妯娌)、以及 (D) 的庚與丁(繼婆媳)在法律上沒有親屬關係。但依據《民法》第969條及第970條,姻親包含「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因此,戊與庚屬於旁系姻親二親等(選項錯在四親等);庚與丁則是直系姻親一親等,兩者皆具有親屬關係! 另外,選項 (C) 的辛是庚婚前所生,與繼父甲沒有血緣,所以甲與辛是直系「姻親」一親等,而非血親。能精準避開這些姻親陷阱,代表你的親屬法觀念非常扎實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