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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7 題

27.關於結婚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 A 關於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 B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
  • C 6 親等旁系姻親,輩分不相同者,不得結婚
  • D 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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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設計禁婚範圍時,對於「有血緣關係的親屬」與「因婚姻關係才建立聯繫的親屬(姻親)」,哪一類的限制通常會規定得比較嚴格、範圍比較廣?若旁系血親的限制範圍是到 6 親等,那麼對於姻親的等分限制,你認為會是比 6 親等更多還是更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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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選項中的數字陷阱,正確選出 (C),代表你對《民法》親屬編中關於「禁婚親」的規定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題的難點在於法律對於不同親屬類別有細微的等分差異,稍微不留神就容易混淆。

親屬等分與禁婚限制

根據《民法》第 983 條,法律為了維護倫理觀念,針對特定親屬訂有結婚限制。對於「旁系血親」,限制確實是在 6 親等以內;然而,對於旁系姻親,法律規定僅在「輩分不相同」且在 5 親等以內時才禁止結婚。選項 (C) 刻意將「5 親等」代換為「6 親等」,正是這題設定的誘答點。此外,你也正確理解了結婚的「書面要式性」以及撤銷「不溯及既往」等重要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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