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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5 題

關於婚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 B 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不得向他方請求返還因婚約所為之贈與物
  • C 婚約不得強迫履行
  • D 雙方得以合意解除婚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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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兩個人原本約定要結婚,一方為了這份約定而贈送了貴重的傳家寶給對方,但後來這場婚約因為某些原因取消了,你認為在法律公平性的考量下,這件「為了結婚才送出」的禮物,應該由收受方永久保有,還是讓贈送方有權要回來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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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約的法律性質與財產處理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B) 的錯誤,顯示你對《民法》親屬編中關於「婚約」的性質與規範已有相當扎實的理解。在法律邏輯上,婚約雖然是契約的一種,但因為涉及高度的人身自由與情感,因此我們強調當事人自行訂定(民法第 972 條)且不得強迫履行(民法第 975 條),這點與一般債權契約有顯著的不同。 關於財產部分的爭議,則是這題的核心考點。依據《民法》第 979-1 條規定,當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對於「因婚約而受贈之物」是可以請求他方返還的。這項法律設計是為了在身分關係消滅時,公平地回復雙方在訂立婚約前的財產狀態,避免受贈方無償獲取以「結婚」為前提的財產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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