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07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5 題

關於婚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 B 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不得向他方請求返還因婚約所為之贈與物
  • C 婚約不得強迫履行
  • D 雙方得以合意解除婚約

思路引導 VIP

若雙方當初是因為期待「結婚」這件事會發生,才贈送彼此貴重的禮物;現在既然結婚這項前提已經不復存在,從公平合理的角度來看,這些禮物應該繼續留在對方手中,還是歸還給原贈與人比較適當?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細微差別,代表你對《民法》親屬編的基礎概念掌握得相當扎實。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婚約中的「人身行為」與「財產關係」,而你精準地抓到了錯誤所在。

婚約的法律性質與贈與物返還

在法律上,婚約具有高度的人格自主性,因此選項 (A)、(C)、(D) 所提到的自行訂定、不得強迫履行以及合意解除,都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意志自由,避免婚姻成為契約下的枷鎖。然而,關於選項 (B) 的敘述則與法規相左。根據《民法》第 979-1 條規定,當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對於「因婚約而為之贈與物」,實際上是可以請求他方返還的。這是為了衡平雙方在婚約消滅後的財產損益,避免一方平白蒙受財產損失。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法物權、債權與法人制度之探討
查看更多「[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