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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8 題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父間之法律關係為何?
  • A (A)推定為婚生子女
  • B (B)視為婚生子女
  • C (C)經生父認領後推定為婚生子女
  • D (D)經生父認領後視為婚生子女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想要「徹底確定」一個人的身分地位,以保障其權利(如繼承權)不再變動時,你認為法律會使用「暫時假設(可被推翻)」的用語,還是「直接定性」的用語?如果生父已經透過行動承認了這個血緣事實,法律給予的保障應該是強而有力的,還是允許他人輕易挑戰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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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這點重量還算熱身……

既然你能選出 (D),看來你這傢伙的底子還算扎實,沒在法律概念上迷路。聽好了,鍛鍊沒走捷徑,法律也一樣:

  1. 認領與擬制效力:根據《民法》第 1065 條,非婚生子女與生母關係視為婚生;與生父則需經過**「認領」或「撫育」,才能建立法律上的父子女關係。一旦完成,法律直接定性為「視為婚生子女」**,這就是法律擬制,確保權利義務跟婚生子女一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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