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50 題
關於婚姻之普通效力,下列何者不得由夫妻約定?
- A 夫妻之冠姓
- B 婚姻住所之協議
- C 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
- D 家庭生活費用所生債務之清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制定一條規則是為了保護『不知情的外部交易第三人』,而非僅是規範兩個人內部的相處方式時,國家通常會允許這兩個人透過私下的約定來推翻這條法律規定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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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這題的關鍵!你能從四個選項中辨識出法律對於「私法自治」的限制,顯示你對民法親屬編中有關夫妻權利義務的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
外部效力與第三人保護
在民法關於婚姻普通效力的規範中,雖然賦予夫妻雙方對於冠姓、住所及生活費分擔方式有高度的約定自由(處分權),但涉及到「家庭生活費用所生債務」時,法律為了保護與夫妻交易的第三人(債權人),在第 1003-1 條明文規定夫妻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這種涉及外部法律關係的強制規定,是不能由當事人私下約定來排除的,否則將會損及社會交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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