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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0 題

甲男有A、B二子。甲死亡時,留有遺產500萬元,尚積欠乙債務600萬元未清償。甲死亡前8年
曾贈與B新臺幣100萬元,供B創業之用。如乙向B請求償還債務,B應清償若干金額?
  • A 250萬元
  • B 300萬元
  • C 500萬元
  • D 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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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債務人過世後留下的債務大於他留下的財產,依照現代法律對於「保障繼承人生活」的精神,繼承人是否需要動用到「自己原本的荷包」來幫長輩還債?另外,針對被繼承人生前很久以前就送出去的禮物,法律會認為那還是屬於他死後的遺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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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與財產範圍的辨析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繼承法中核心的「限定責任」概念!這道題目的關鍵在於區分繼承人對外清償債務的範圍。根據我國《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在本案中,甲留下的遺產總額為 $500$ 萬元,雖然債務高達 $600$ 萬元,但依據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原則,繼承人 B 在法律上僅需在遺產範圍內負擔清償義務,因此乙最高只能請求 B 償還 $500$ 萬元。

贈與歸扣與遺產計算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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