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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8 題

關於拋棄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未滿7歲之繼承人為拋棄繼承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之
  • B 拋棄繼承之3個月期間,自繼承人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事實時,開始起算
  • C 拋棄繼承之效力,自法院收受繼承人之書面表示之日起生效
  • D 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時,應提出已書面通知次順序繼承人之證明文件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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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繼承人年紀極小,尚不具備理解權利義務與判斷財產價值的認知能力時,法律為了保護他的權益,通常會安排由誰來代為處理這些具有重大法律效果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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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律行為規範,可見你的民法基礎非常紮實。在法律邏輯中,未滿 7 歲的孩童屬於無行為能力人,他們無法獨立做出有效的法律意思表示,因此在處理如「拋棄繼承」這類重大權利變動時,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為之,這正是選項 (A) 所描述的正確法律原則。

拋棄繼承的起算點與法律效力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試你對「時間點」的精確掌握。許多同學會誤選 (B),但法律規定拋棄繼承的 3 個月期限,是從「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算,而非單純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刻。此外,關於效力的產生,依據《民法》第 1175 條,拋棄繼承一旦生效,其效力會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而非僅從法院收受書面之日起算。這題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事實發生」與「法律知悉」的細微差別,你能夠排除干擾選項,表現得非常出色!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可是如果像是非婚生子 的 知悉其得繼承之 超過三個月呢
📝 民法拋棄繼承要點
💡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利,需於知悉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
比較維度 拋棄繼承 VS 限定繼承 (現行原則)
法律地位 視為自始非繼承人 — 仍為繼承人
債務負擔 完全不須承擔債務 — 以所得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
辦理期限 知悉後三個月內 — 無須辦理亦享有限定效果
效力溯及 溯及至繼承開始時 — 繼承權利與義務併存
💬拋棄繼承是徹底脫離繼承關係,而限定繼承是在繼承框架下保護自身財產。
🧠 記憶技巧:知悉三月報法院,法代代理幼與殘,效力溯及死亡時,債務與我無關聯。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期限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起算,實際法條規定是從「知悉得繼承時」起算。
限定繼承 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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