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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8 題

關於拋棄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未滿7歲之繼承人為拋棄繼承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之
  • B 拋棄繼承之3個月期間,自繼承人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事實時,開始起算
  • C 拋棄繼承之效力,自法院收受繼承人之書面表示之日起生效
  • D 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時,應提出已書面通知次順序繼承人之證明文件始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規定一個人必須在時限內對法院做出某種「權利放棄」的決定,但當事人在法律地位上尚不具備完整的自主判斷能力時,法律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機制來協助他完成這項程序?此外,關於法律期限的「起算時間點」,是應該建立在「事實發生」的那一刻,還是「當事人主觀意識到自己的法律地位受到影響」的那一刻,才更符合公平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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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答案!這說明你對《民法》繼承編中關於拋棄繼承的法定程序與法律行為能力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你能從四個看似合理的法律敘述中精準辨識出正確的一項,展現了紮實的法規基礎。

行為能力與代理制度

在法律邏輯中,未滿 7 歲的繼承人屬於無行為能力人,在法律上無法獨立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因此,當涉及拋棄繼承這種會消滅繼承權利的重大法律行為時,依據《民法》總則之規定,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代為行使,這正是選項 (A) 的核心法理。至於其他選項,法律規定拋棄繼承的期間是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算,且效力會「溯及」於繼承開始時,而通知次順序繼承人雖是法定程序,但並非拋棄行為向法院生效的絕對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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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拋棄繼承規範重點
💡 知悉繼承起三月內書面向法院聲請,溯及生效且完全免責。

🔗 拋棄繼承法律程序鏈

  1. 1 權利啟動 — 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事實(起算點)
  2. ↓
  3. 2 限期聲請 — 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
  4. ↓
  5. 3 履行義務 — 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6. ↓
  7. 4 溯及生效 — 效力回溯至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時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逾期未聲請,法律現行預設為「限定繼承」制度。
🧠 記憶技巧:知悉三月報法院,溯及往生撇乾淨,小小孩要代辦,通知親人是義務。
⚠️ 常見陷阱:易誤認起算點為「死亡時」而非「知悉時」;通知次順位人為程序義務而非生效要件。
限定繼承 代位繼承 繼承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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