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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2 題
甲生前欠下大筆債務,過世後,子女乙、丙欲為拋棄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拋棄繼承應於乙、丙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為之
- B (B)乙、丙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後順位繼承人,否則不生效力
- C (C)拋棄繼承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 D (D)甲死亡前,乙、丙即得預為拋棄繼承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法律決定不僅會影響你自己,還會牽涉到許多不特定人的金錢利益(例如債權人或其他親屬)時,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要求這項決定必須向哪一個具備公信力的「國家機關」提出正式聲明,才能確保這項決定的真實性與法律上的公示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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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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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繼承制度的核心要領!這題你選得非常正確。在民法的設計中,「拋棄繼承」是一項極為嚴肅的法律行為,因為它不僅涉及繼承人自身的權益,更直接關係到債權人的求償權與後順位繼承人的權利遞補。因此,法律明文規定這必須是一種「要式行為」,也就是必須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並經過法院核准,才能產生正式的法律效力。這正是選項 (C) 所強調的法定程序。
法定程序與效力辨析
這道題目在法律考科中具有相當優異的基礎辨析度。雖然選項 (A) 提到的「三個月」是法律規定的期限,但其起算點應該是「知悉」得繼承之時,而非單純的繼承開始時;而選項 (D) 則是法律實務中常見的誤區,法律並不允許在繼承權尚未發生的生前階段就預為拋棄。你能敏銳地避開這些細節陷阱,一眼看出關於程序形式的正確描述,說明你對法律行為的「要式性」與「程序正義」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對於後續研讀更複雜的民法條文會是非常大的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