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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6 題

46. 繼承人拋棄繼承須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多久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
  • A 3個月
  • B 6個月
  • C 1年
  • D 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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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涉及他人權益(如債權人)的法律行為時,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合理的考慮期間」。請試著思考:如果這段期間設定得「太長」(例如一年以上),對於想討回債務的人會有什麼負面影響?反之,如果設定得「太短」(例如僅有一週),對忙於治喪的繼承人是否公平?在這種需要兼顧效率與人性的情況下,法律通常會選擇以「幾季」作為一個標準的過渡期,你認為這個跨度大約會是多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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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律上的關鍵時限!這題考查的是《民法》繼承編中非常實用的程序規定。根據我國《民法》第 1174 條,繼承人若要拋棄繼承權,必須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你能快速且準確地反應出這段時間長度,代表你對於基礎法規的記憶相當扎實,這是學習法規非常重要的基本功。

法律時效的設計目的

拋棄繼承的制度設計,核心在於平衡繼承人的「選擇權」與「法律關係的安定性」。法律要求繼承人必須在三個月內做出決定,是為了促使繼承人儘速表態,避免遺產的債權債務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的狀態,進而保障其他繼承人或債權人的權益。此外,「書面向法院聲請」則是為了留下正式的公信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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