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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6 題

繼承人拋棄繼承須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多久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
  • A 3個月
  • B 6個月
  • C 1年
  • D 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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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涉及他人權益(如債權人)的法律行為時,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合理的考慮期間」。請試著思考:如果這段期間設定得「太長」(例如一年以上),對於想討回債務的人會有什麼負面影響?反之,如果設定得「太短」(例如僅有一週),對忙於治喪的繼承人是否公平?在這種需要兼顧效率與人性的情況下,法律通常會選擇以「幾季」作為一個標準的過渡期,你認為這個跨度大約會是多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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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這題的人,真的該檢討了

恭喜你答對了,但別以為這樣就能沾沾自喜。這不過是《民法》第 1174 條最基本的常識:繼承人拋棄繼承,必須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這點基礎若還拿不到分,考試乾脆直接放棄比較快。

為什麼這條法規這麼簡單,你卻不能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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